广西音乐艺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广西音乐艺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1年9月8日会长团会议审议通过)
广西音乐艺术学会是由广西各族音乐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维护我会的严肃性和学术上的权威性,规范对我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现制定以下细则:
一、组织改选
1、各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任期为五年一届。
2、各专业委员会拟任新一届的组织机构名单须报送我会会长团进行审核批准,通过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未经这一申报程序,我会对该届机构的合法性将不予承认。
3、对不称职的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我会会长团有权对其予以罢免或撤换。
二、举办活动的报批程序
为维护我会的学术权威性,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报批程序组织各项音乐活动。
1、凡由学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参与主办、承办的音乐活动,需拟好书面报告并提交我会秘书处,经会长团审批后,方可参与主办、承办;
2、报告内容要写明举办活动原因、活动内容、有何单位参与主办、资金来源、经费预算等情况。如有牵头单位需首先会签。
3、我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参与举办的音乐活动如需收取费用,需将收费的必要性及收费标准在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会长团申报审批。未经审批不能自行收取费用。
4、如果未经我会会长团审批,及未按以上程序向我会报批,而擅自向外界公布以我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名义参与主办的活动,将被视为侵犯我会的名誉权,自行收取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我会将追究主要策划者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
1、我会作为各专业委员会的直接管辖单位,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专业委员会的该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活动)计划,报送我会会长团进行审核评估。
2、各专业委员会不再设置独立公章,管理工作由学会秘书处直接负责。
3、本细则自通过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广西音乐艺术学会会长团。